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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不含担保公司、下同),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下属单位、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并要求被担保企业信誉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其它法人主体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 (二)对政府授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实行备案、审批制。 1.担保金额单笔占企业净资产10%(含)或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2.担保金额单笔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担保累计金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50%、累计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决策前,需报市国资委,并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企业在市国资委批复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三)为非国有法人主体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 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查核资呈报的损失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由市国资委审批;对单项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损失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资产管理公司清理后认为权益已灭失而提出的资产核销,核销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国有股权转让 (一)国有股权转让涉及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政府审批;其它情况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一)政府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政府授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控制,由市国资委审定,报市政府备案。 (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立项和结果确认等审批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贷款涉及股权、房屋、土地抵押等由企业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