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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常德市知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常德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常德市知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打击假冒常德市知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常德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二)超越知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