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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1-11
【实施时间】 2008-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近年来,我州农民工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社会稳定,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州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督促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高翠霞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龚保昌 州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库尔班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富友谊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卓正 州公安局副书记、副局长

  赵湘清 州水利局副书记、副局长

  木拉提 州经贸委副主任

  赵娟淋 州卫生局副局长

  郑建国 州工商局副局长

  丁爱华 州教育局副局长

  海拉提 州建设局副局长

  胡文忠 州交通局副局长

  阿布力孜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董心平 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刘继东 州监察局副局长

  邰德惠 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艾尼瓦尔州法院副院长

  阿不都热依木州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阿不都热依木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或者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纠正;对造成农民工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安监、卫生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对涉及有毒有害岗位的农民工,要定期开展职业病检查;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检查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技能证等证件和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惩处各种侮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和民主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无证照的非法经营企业予以取缔,从源头上减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积极开展对个私企业主的教育,做到自觉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部门:依法保障农民工女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的女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以固定居住地就近入学为原则,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各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就读。

  (六)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煤炭、国土等部门:切实加强农民工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负责审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设立工费支付专户、分设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的落实情况。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企业,禁止其参加招投标活动。

  (七)人口计生部门:将流动农民工计划生育纳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管理与服务之中,实行“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免费为流动农民工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婚育证明》。

  (八)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国家和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及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办理各级国家和事业单位不依法依规办理农民工事务,歧视农民工的各类案件,对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以保障农民工享有宽恕的务工环境。

  (九)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及时稳妥的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各类纠纷案件,尤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各级工会: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组织,积极吸收农民工入会。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调、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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