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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10
【实施时间】 2008-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3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宣传,群众参与,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县各级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郭先文任组长,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张永红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工商局、法制办、教委、交通局、建委、市政局、经贸委、质监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文广新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燃放办)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张晓康副局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组织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县公安局: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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