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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1-10
【实施时间】 2008-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要积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追求卓越绩效,不断实现管理创新,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为名牌产品的培育奠定坚实的基础。到2010年,力争推动10家重点企业,尤其是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导入该评价准则。

  五要继续推动iso14000、ohsas18000、haccp等体系认证以及iso22000、gap、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重点领域新型认证的实施,促进各类认证工作在企业内部的有效开展。到2010年主要工业企业基本实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以《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推广、试点工作为契机,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参与gap认证的实施,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促进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加快推进高标准农业产业化进程。到2010年力争推动10家农产品生产企业通过gap认证。

  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实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定期检验率达到100%,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杜绝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

  七要加强市场的整规工作,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稽查执法保“名优”活动,通过采取省、市、县三级纵向联动,管理部门、稽查机构、技术机构三方横向互动的方式,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坚持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营造名牌创建的工作环境

  (一)安排实施名牌战略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我市各级名牌产品的培育、推荐、评选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地产品创名牌和名牌产品打假维权的开支。按年度我市每获得一项“中国名牌产品”,给予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办公室每项3万元工作经费;每获得一项“福建名牌产品”, 给予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办公室每项1万元工作经费。

  (二)加大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名牌产品在市场和用户心中的形象和信誉;在福州市区设立专门宣传名牌产品的电子显示屏;鼓励新闻媒体加大对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报道我市名牌产品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充分利用全国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和“5.18”海交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等,搭建我市名牌产品的展示平台;编辑名牌产品宣传画册,将我市的名牌产品推向全国。

  (三)有关部门要优先为我市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提供贷款、土地、电力等资源和科技扶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我市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福建名牌产品和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产品统一列入我市名优产品目录,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同等优先使用名优地产品,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营造全社会支持名牌、保护名牌、使用名牌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名牌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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