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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筹政府立法“立、改、废”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制度保证。 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做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自身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立法。把社会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目标的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对我省急需立法规范,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处理好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深刻认识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研究把握立法规律,把实践中成熟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法定化,把对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有重大影响、实际工作急需,也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确立起来,巩固改革发展成果。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善于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防止把主观愿望当作客观现实,把个别现象当作一般规律。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论证质量。要健全立法联系协调制度,针对目前立法协调难度越来越大的实际,加强立法协调工作,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