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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拥护和支持。我区自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以来,累计完成退耕还林24.4859万亩、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55万亩。工程涉及全区七地(市)49个县(市)的24万多农牧民。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增加了林草植被,加快了生态环境建设进程;粮食和生活补助增加了退耕农户收入,提高了农牧民生活水平。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大部分退耕还林地尚未成林成材,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抚育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毁草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我区按长江流域标准,经每年复查验收,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及抚育管护,后续产业建设等。自治区按照落实的退耕地面积核定各地(市)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开办、农牧厅、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对人均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的退耕农户,按照实际情况,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基本口粮田达到0.5亩。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 (七)搞好补植补造。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面积,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并与农民增收相结合,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林木生态、经济效益。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农牧民在退耕还林地中间作豆类等矮秆农作物和种草种菜,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补植补造经费按年度自治区级核查验收结果,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八)搞好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根据国家政策,今后将继续安排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切实搞好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造林质量和封育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