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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1-09
【实施时间】 2008-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第三阶段:验收阶段(3月1日至4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计、建设、规划、房产、工商、水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宣传、民宗、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六个必查”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全面评估。对于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禁止恢复营业,并将《火灾隐患登记表》保存备案,落实隐患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方可允许其恢复营业。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3月20日至4月5日对各区(县)、各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阶段工作结束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各区(县)、各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负责跟踪督办。各区(县)、各部门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总结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于4月7日前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严查彻改隐患责任机制,确保完成严查隐患、不留死角、重点惩治、彻底整改、逐一验收、确保安全的工作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既要认真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特别是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等区辖区内人流、客流高度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和棉花等易燃易爆大宗物资仓储场所是专项行动的重点,各区(县)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查彻改,有效消除各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市属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火灾隐患问题,要实行联合执法、彻底消除,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公安、消防、安监、经计、建设、规划、房产、工商、水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宣传、民宗、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文化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体育设施、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文物古迹、人防地下工程、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火灾隐患清查和整改工作。对于行业监管职能不落实、专项行动开展不得力的单位领导,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增强意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通告》,并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安排在全市各主要媒体上全文刊登、播发。各区(县)、各部门、市属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报道力度,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曝光,让社会和广大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凡发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

  

  联系人:周 芮、李金凤

  电 话:0991-2354186

  传 真:0991-2354186

  

  附件:1、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1(略)

  2、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略)

  3、火灾隐患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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