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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追认雷勇、王永生、和进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追认雷勇、王永生、和进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2011年1月4日 川府函[2011]2号)


  

  南充市、德阳市、凉山州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雷勇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南府〔2010〕4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王永生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德府〔2010〕3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追认和进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凉府〔2010〕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雷勇,生前系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驾驶员。2008年6月6日,雷勇同志在驾车执行“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任务中,为保护车内人员的生命安全英勇牺牲。

  

  王永生,生前系绵竹市清平乡湔沟村六组组长。2010年8月13日,在清平乡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王永生同志及时预警和组织群众撤离,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在返回查看灾情时不幸以身殉职。

  

  和进,生前系冕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2010年5月10日,和进同志在带队执行任务中,为保护群众生命壮烈牺牲。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省政府同意追认雷勇、王永生、和进同志为革命烈士。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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