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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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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目标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统计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国家档案馆接收行政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北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1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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