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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牡丹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综[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牡丹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办法

  


  为建设和谐、富裕的牡丹江创造一个良好人口环境,更加深入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全面、均衡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单位分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管理县(市、区)两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列为全市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

  

  1.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90%的;

  

  2.出生统计综合误差率超过5%的;

  

  3.近两年内有瞒报违法生育行为的;

  

  4.有集体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5.行政行为有违法现象的;

  

  6.乱收费、乱罚款的;

  

  7.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8.在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免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报销方面弄虚作假的;

  

  9.连续两年在县(市、区)工作排名最后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列为全市重点管理县(市、区):

  

  1.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当年责任状指标的;

  

  2.出生统计综合误差率超过5%的;

  

  3.近两年内瞒报违法生育率累计超过1%的;

  

  4.有两次以上集体越级上访且影响较大的;

  

  5.有20%以上(含2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时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

  

  6.年内有因责任事故导致计划生育手术死亡事件的;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8.连续三年在全市工作排名最后的;

  

  9.在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较严重问题的。

  

  


  四、牡丹江市人口计生委依据随机抽查、重点解剖、平时工作、信访查实、年终考核等方式确定重点管理单位。

  

  


  五、重点管理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重点管理期满后,被重点管理单位要对转化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市政府组织人员验收,合格的单位取消重点管理。

  

  


  六、连续两年被重点管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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