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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消费需求扩大和能源产业发展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做好节能工作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地(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一)强制采购与优先采购范围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清单,结合我区实际,现规定我区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范围如下:

  强制采购产品范围:节能类的空调机、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灶、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以及节水类的便器、水嘴等。

  优先采购产品范围:节能类冰箱、高压钠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电子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力金具、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传真机、复印机、电源适配器、三相配电变压器、家用自动电饭锅、家用电动洗衣机、dvd、家用电磁灶、饮水机、数字多功能办公设备、清水离心泵、开关电源、数字投影机、不间断电源、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以及节水类便器冲洗阀、水箱配件、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淋浴房、淋浴器。

  上述产品中,凡属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在政府采购中必须强制采购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凡属优先采购产品范围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同时各级各部门应时刻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的国家节能产品清单最新动态,随时掌握变动后的节能产品清单的内容及要求。

  (二)招标文件的制定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三)节能产品评审标准和方法

  对于强制采购的产品,专家评标时首先要审核其所投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为非节能类产品,应当将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对于优先采购的产品,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上对节能类产品给予相应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设置相应分值: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节能产品给予相应幅度的价格折扣;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要专门设一项“节能或节水产品认证”,其分值可为3~5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将节能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情况下,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的10%的,确定节能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上述评审标准,各级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认真审核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了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同时要联合自治区监察厅和审计厅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就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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