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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国税办[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是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提高对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既是降低征纳成本、优化服务、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要求,也是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强化税收管理的要求,必须不折不扣、认认真真抓好落实。在清理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过程中必须坚持纳税人同一涉税资料原则上只报送一次;可以在现有软件中查询到的信息,非有变化原则上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征管工作中非必须且简并后不影响征管工作质量的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原则。切实按照总局和区局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工作的各项措施,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区局根据总局《通知》的精神,结合新修订的《岗责体系》、《税收征管业务岗位工作操作规范》以及前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安排,制定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业务流程及服务时限一览表》(详见附件1),对纳税人经常办理的134项涉税事宜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了办理上述业务的流转环节、服务时限及责任岗位。请各地据此严格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办理上述业务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业务流转环节、服务时限等内容逐一进行清理,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报表资料,不得增设业务流转环节,不得延长服务时限,以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结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各地应建立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管理机制,凡涉及自行增加纳税人报送文书资料的制度办法,应会签征管和法规部门,防止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数量反弹,保障涉税资料简并成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人涉税信息准确完整方面的管理。一是提高纳税人信息录入征管软件数据的准确性;二是要求税收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当涉税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三是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变更相关信息。应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实现信息共享。

  


  四、各地应按总局《通知》的要求,做好简并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应报送资料的内部业务培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要培训到人。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应报送的资料及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等内容告知纳税人,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一是在办税场所张贴涉税业务报送资料一览表;二是将各类业务报送文书资料及样本摆放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使用及参照;三是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四是组织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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