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1-07
【实施时间】 2008-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佛府[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我市人口计划指标分别是:出生率11.40‰,人口自然增长率6.50‰。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继续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口计划责任制指标

  
   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
  禅城区 11.256.35  94.00
  南海区 11.456.55  94.00
  顺德区 11.456.55  94.00
  高明区 11.406.50  93.50
  三水区 11.306.40  94.00
  


  

  出生人口性别比比上年度明显下降并趋向正常。

  

  其它指标的考核按照《广东省“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进行考评。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探索建立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各项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综合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适度关系。

  

  (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党政一把手对人口计生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权”。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积极开展省“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促进工作重心下移,为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与富裕和谐佛山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计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加大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努力提高征收率,努力开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新局面。

  

  (四)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坚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新路子,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计生“一校二室三栏”的宣传阵地以及信息网络作用,全方位向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探索运用市场化、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宣传教育的档次和品位,增强计生宣传教育的时代性,将新型生育文化宣传融入到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之中。

  

  (五)加大机制创新力度,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佛府〔2005〕69号),着重在计生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面加大创新力度,着力构建多层次的利益导向机制和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问题。全面推进一次性“节育奖”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落实。

  

  (六)加大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通知》(佛发〔2000〕14号)和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佛计育〔2005〕1号)的要求,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社会抚养费合法强制征收及住宅小区计生管理的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细则》(佛府办〔2006〕360号),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属地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统筹考虑常住人口的协调发展,建立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 “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的新机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