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法院等4个单位参会迟到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法院等4个单位参会迟到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1〕2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省直机关工委对省法院、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会迟到情况进行了调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此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厅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我们从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作风建设,防止在我厅发生类似情况。同时,要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认真做好办文、办会、办事等各项工作。现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法院等4个单位参会迟到的情况通报》(川委厅〔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上级机关及相关部门会议通知,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领导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通知送达参会人员、告知注意事项,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厅领导参会的由厅办公室报送会议回执,处室负责人参会的由相关处室报送会议回执。

  

  厅机关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五分钟进入会场,因故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厅办公室或会议承办处室备案,不得随便派人替会。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关闭移动电话或调到静音状态,不得交头接耳。凡违反会议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法院等4个单位参会迟到的情况通报》(川委厅〔2010〕57号)(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