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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具体的生产安全重点行业摘牌验收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生产安全重点区域的摘牌验收程序 (一)自查。被挂牌整治的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应逐项落实整治总体方案的各项措施,整治结束后,对照摘牌验收标准开展自查,经自查认为合格的,向区安委办提出摘牌验收初审申请,并附整治总结和自查报告。 (二)初审。各区安委办对照摘牌验收条件,对提出摘牌验收申请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区安委会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安委办。 (三)复审。市安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审材料采取综合审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市安委会审定。 (四)公布。经市安委会审定同意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摘牌验收合格名单,由市安委办予以公布。 第九条 生产安全重点行业的摘牌验收程序 (一)自查。被挂牌整治的各生产安全重点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应逐项落实整治总体方案的各项措施,整治结束后,对照摘牌验收标准开展自查,经自查认为合格的,向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摘牌验收初审申请,并附整治总结和自查报告。 (二)初审。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对照摘牌验收条件,对提出摘牌验收申请的生产安全重点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委办。 (三)复审。市安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材料采取综合审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市安委会审定。 (四)公布。经市安委会审定同意的生产安全重点行业摘牌验收合格名单,由市安委办予以公布。 第十条 整治期限内,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或行业的单位,该单位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综合性工作先进集体,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和综合性工作先进个人,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也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在整治期限内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域,继续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予以挂牌整治。连续2年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域,由区安委办将有关区域的名单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监察局。 第十二条 在整治期限内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继续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行业予以挂牌整治。连续2年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由区安委办将有关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的名单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监察局;属于垂直管理行业的,同时由市安委办将有关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的名单通报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市人事局和市监察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并已纳入工矿商贸类安全事故统计的事故,不包含已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统计的事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