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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

  


  重庆市重点税源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全市财政收入、改善民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反映全市经济和财税发展状况,弘扬依法诚信纳税理念,共建和谐税收环境,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纳税企业中评选和命名“重庆市企业集团纳税50强”、“重庆市独立企业纳税50强”。

  

  一、评选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全体纳税人,不受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行政隶属关系的限制。其中,企业集团纳税人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市的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企业法人联合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企业集团纳税人汇总在重庆市入库的税款;二是由企业集团纳税人合并成员企业报表并能汇总成员企业在重庆市入库的税款。独立企业纳税人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市并在重庆市入库税款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二)评选原则:“重庆市纳税50强”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主要从纳税规模和税法遵从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主动申报纳税,依法诚信纳税,在纳税人中广泛受到好评。

  

  (二)年纳税总额较大、社会贡献突出。

  

  (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能准确反映真实的应纳税情况。

  

  (四)评选年度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无重大社会恶劣影响。

  

  三、评选方法

  

  (一)企业纳税统计口径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重庆市内缴入国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除进出口环节税收之外的其他各项税收,年度企业纳税统计口径因税收政策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各税种收入不含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扣缴的税收。

  

  (二)分企业集团和独立企业两类,按纳税额度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依次排出前50名纳税企业。

  

  四、评审机构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成立“重庆市纳税50强”评审办公室,两局分管领导隔年度轮流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联、人行重庆营管部组成。

  

  五、评选程序

  

  (一)公告阶段。每年年初在市级主要媒体发布通告,周知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全市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将评选有关情况告之企业,做好组织协调、沟通服务和宣传辅导工作。

  

  (二)数据采集与统计阶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收集和统计“重庆市纳税50强”税收数据。

  

  (三)数据审核、审议和公示阶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企业税收数据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初核并报“重庆市纳税50强”评审办公室复核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前50强名单上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四)发布阶段。对评选出来的“重庆市纳税50强”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六、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的“重庆市纳税50强”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年度“重庆市企业集团纳税50强”、“重庆市独立企业纳税5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召开表彰会议。

  

  (二)“重庆市纳税50强”公布后,如发现评定的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社会负面影响恶劣等情况,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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