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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函[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05
【实施时间】 2008-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隶属关系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隶属关系的批复

  (新政函〔2008〕2号)


  

  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

  你委《关于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隶属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请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尽快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基金的管理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严格监管。

  


  三、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领导和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及《自治区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委员会章程》产生。

  此复。

  

  
二○○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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