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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由负责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登期间内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检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检申请,报当地省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由各市局报我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自开展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以来,全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年检及时掌握了属地发行单位的动态,为政府制定规划、宏观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对年检中发现的违规单位进行了及时处理。2007年,我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等市新闻出版局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仔细核对有关数据,及时向我局提交了内容较翔实的年检报告。各市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要扩大宣传、加强服务、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当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 (二)各市局对批发单位的年检材料审核备案后,应及时交还该单位或报送我局。 (三)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法制教育、市场检查相结合,组织好法规培训和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检查。 (四)在年检工作中要重视行业数据的统计,务求真实、准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各市局提交的年检总结应包括辖区内发行单位发展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及年检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 (五)为确保全省年检登记、行业统计工作在2008年一季度如期完成,请各市局掌握工作进度,于2007年3月20日前务必将年检工作总结及汇总后的各类表格报至我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联系人:余列、胡玺鼎,联系电话:025-83213060、83619147。 附件:1.年检登记表(略) 2.2008年出版物经营单位年检统计汇总表(略) 3.出版物经营单位奖罚情况一览表(略) 4.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5.2008年检登记汇总表(略) 二○○八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