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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1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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