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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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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不断改造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标准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自2010年7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按《设计规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设计规范》,对本企业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和安全防护屏障、消防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改造提升计划。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照《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逐步完善,在下轮换发许可证时,按照《设计规范》审核发证。尚未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机构应按《设计规范》的强制条款调整建设,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达到《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对不符合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新(改、扩)建项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原有企业整顿提升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许可证。

  

  (二)严格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提高烟花爆竹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提高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科技装备水平,保障企业本质安全。一要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工序机械化改造。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11年年底以前,必须对危险工序和危险品储存区实施视频监控,逐步应用物联网先进技术实现远程监控。强制推行鞭炮生产线混药、装药、结鞭、插引工序机械化。强制推行引火线生产制引机械化。强制推行烟花生产线敷球机械化和亮珠烘房干燥,最大限度地减少亮珠滞留量。逐步淘汰手工装兑药、制引和日光干燥等落后工艺。二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按照《发展规划》和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到“十二五”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减少20%。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对“新、改、扩”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对生产经营品种进行市场前景分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品种。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凡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必须由企业自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民爆、化工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安全规范》进行烟花爆竹建设工程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开展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设计并向消防、防雷职能部门报批。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据《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验收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负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申请安全验收前,应取得消防、防雷职能部门对消防、防雷设施的验收意见。三要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暂停审批礼花弹、烟雾类、摩擦类和a级产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核准指标,全省礼花弹生产企业控制在5家。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严厉处罚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按照《四川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州零售布点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工商部门应在企业和零售户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或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验许可证后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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