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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相关规定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须在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办证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2)持学生证的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5)港澳台旅客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6)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7)在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经审查确认身份。 上述证明信的内容,应当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临时身份证明仅供购票、改签、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同城车站均试行实名制时,临时身份证明可以通用。 未尽事项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