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规[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02
【实施时间】 1998-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接上页]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全面收集反映检查对象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并注意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检查可采用列席或召集有关单位会议、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实地检查或调查、调阅或审查文件和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方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检查对象整改。

  

  


  第十二条  凡涉及部门、行业以及深化改革举措中重要事项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告知有关单位申请复审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