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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全面收集反映检查对象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并注意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检查可采用列席或召集有关单位会议、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实地检查或调查、调阅或审查文件和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方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检查对象整改。 第十二条 凡涉及部门、行业以及深化改革举措中重要事项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告知有关单位申请复审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