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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规[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02
【实施时间】 200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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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错案负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错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对错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因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因错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人干扰、阻碍对其错案责任进行调查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错案责任人在办案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与错案责任合并处理。

  

  


  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人对错案责任的承担有权申辩。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负责错案的审查确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错案的调查处理,原办案人员不得参与对错案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错案责任人员的追究,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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