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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办[2009]74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有计划地加强对关工委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规律,以创新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工作,协助办好《老年人》杂志的“关心下一代工作”专栏,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营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关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六条  坚持自愿参加、就地就近,发扬传统、改革创新,量力而行、主动作为的原则,动员“五老”等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关心“五老”的学习、工作和身体健康,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五老”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加强与宣传、老干、教育、公安、司法、文化、科技、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老科协等群众团体的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服务基层,推动基层关工委的建设,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指导。引导和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关心下一代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青少年教育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关工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  坚持把经常性的教育活动与重大节日、纪念日、政治事件等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使工作既有一定的声势,又扎实有效,常抓不懈。

  

  


  第二十一条  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开拓创新,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关工委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由省委任免。省关工委领导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主任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领导成员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和安排工作,商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省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是省关工委的议事机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关工委有关指示精神,落实省关工委领导成员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处理日常工作及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省关工委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成员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干部若干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要加强办公室的建设,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成长,做好培养、交流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关工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主任办公会议、学习调研、财务管理和接待等各项工作制度。坚持每年向省委常委会汇报工作一次;重要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重要活动请省委、省政府领导莅临指导。省里每四年召开一次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省关工委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可接受社会各界及海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主要用于开展助残、助困、助学活动。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关工委可参照省关工委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的关心下一代组织,原则上称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接受上一级关工委指导,组织开展活动要坚持社会性和公益性。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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