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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费管函[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价费管函[2010]13号)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报送我县政府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的批复的函》(琼中府函[2009]143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30日

  


  附件:琼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表

  

  
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  注
县城乡镇
居民类元/月·户55 
非居民户类    
(一)单位    
1行政事业单位元/月·人33按人头计算,包括临时工
2学校、幼儿园、医院元/月·人22 
3企业元/月·人11 
(二)餐饮业(包括夜宵店、冷饮店)    
1小店(40平方米以下的)元/月·间8060 
2中店(40-60平方米的)元/月·间120100 
3大店(60平方米以上的)元/月·间180150 
(三)旅馆业元/月·房3015 
(四)娱乐场所元/吨120120 
(五)集贸市场元/吨120120 
(六)其他商业铺面    
1小店(40平方米以下的)元/月·间4030 
2中店(40-60平方米的)元/月·间8060 
3大店(60平方米以上的)元/月·间12090 
4摆摊设点(固定)元/月·点3015 
5流动经营元/次10.50 
(七)物业区元/桶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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