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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和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对2009年“双百市场工程”、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等建设项目的工作安排,决定从2010年1月起,开展2009年度福建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现将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要求与程序 (一)验收对象 按照《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双百市场工程”工作方案和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闽财企[2009]6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下达福建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闽财企[2009]84号)精神,主要对福州市亚峰蔬菜批发市场、福建省石狮市祥芝水产批发市场、福安海峡茶都等8个承办单位9个双百市场建设项目和968111海都便民家政网络服务中心等3个承办单位所承担的福州、宁德、南平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及其所对应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 (二)验收规范 “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闽经贸[2006]69号)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家政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应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精神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所规定的主要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网络系统构成、网络基本构架及管理制度等要求,认真组织验收。项目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竣工。 (三)验收程序 1、企业自检。“双百市场工程”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自检。建设和改造项目符合建设标准,自检合格的,应在2010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验收申请书面报告(含建设项目情况总结、自检结论); (2)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联合签章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由县级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 (5)《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验收情况表》或《2009年度福建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情况表》(见附件1、2)。 以上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确认,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自检不合格的,承办单位应向所在 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财政局提出顺延整改或取消项目的申请。 2、预验收。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预验收(包括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还应由验收小组对照附件2内容逐项进行预验收打分)。项目预验收合格、材料齐全的,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2010年1月20日前向省经贸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预验收报告随附承办单位提交的相关验收材料。预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验收做法和验收结论(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对不能如期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应作出说明并提出顺延整改或取消项目的处理意见。 3、验收。省经贸委在收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项目验收申请后,于2010年1月下旬起,会同省财政厅、商务部福州特办等组成验收小组,对“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和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对不能如期完成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以顺延整改、取消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对被取消的项目相应调整资金安排。 二、验收工作要求 (一)项目承办单位对建设项目和所提供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验收材料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省验收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