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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制订的《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9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009年1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市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保障范围 (一)申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即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和东侨管委会),至申报之日已满2周年,并在市区工作、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即576元/人·月)。 3、申报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下(含13平方米)。 4、其他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报;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报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二)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申报条件: 1、具有市区居民常住户口。 2、已在市区就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均满1年以上。 3、月收入低于2600元。 4、其他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仅实施实物配租。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各自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宁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3、低保家庭应提供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企业困难职工应提供市、区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 4、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审核 1、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及人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各自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2、审核。区直各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及人数、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核实,并在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提出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区房改办;市直单位统一报送市房改办。由市、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入户调查,分别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 (三)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闽东日报》、市政府、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上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实施保障。公示无异议后,对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登记对象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轮候实施住房保障。 三、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