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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单人25平方米、2人家庭每人19平方米、3人家庭每人1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每人13平方米。 (二)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低收入家庭3元/平方米·月·人,低保家庭5元/平方米·月·人。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60元/月。 (三)实物配租 1、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低保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免收,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1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1元/平方米·月,超过保障面积租金按2元/平方米·月。 2、已就业且单身无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承租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四、实施保障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009年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新增发放对象控制在562户。发放时间从10月计起。 优先保障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重点优抚对象。其他低收入家庭轮候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二)实物配租 新购、建廉租住房符合预售条件前一个月开展对象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优先保障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重点优抚对象。市区新购、新建廉租住房原则上应按一定比例划出房源,定向供应已就业且单身无房的大中专毕业生,并按月收入从低到高进行分配及轮候(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规定 (一)严肃纪律。凡弄虚作假、瞒报、编造廉租住房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今后每年5月至7月份期间组织申报一次,并对上一年度保障对象进行复核。申报和复核结果均在相关媒介上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