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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记录,纳入考核范围,按一定权重计入总评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在年终总评中的具体权重,根据当年重大政治、经济、文体活动的次数多少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平时考核的内容主要查看现场效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评机关对各市、县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对环境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环境整治综合奖和范例奖,综合奖授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前三名市县,范例奖授予某一方面整治工作十分突出的城乡、景区或路段,同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省财政每年在下拨有关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其它专项经费时,对获奖单位给予倾斜,采取“以奖代拨”方式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