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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209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由各级环境整治领导机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记录,纳入考核范围,按一定权重计入总评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在年终总评中的具体权重,根据当年重大政治、经济、文体活动的次数多少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平时考核的内容主要查看现场效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评机关对各市、县考评结果进行公布。

  

  对环境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环境整治综合奖和范例奖,综合奖授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前三名市县,范例奖授予某一方面整治工作十分突出的城乡、景区或路段,同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省财政每年在下拨有关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其它专项经费时,对获奖单位给予倾斜,采取“以奖代拨”方式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环境整治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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