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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切实承担起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保障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津补贴标准核定其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在职公安道路交通警察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津贴、补贴等经费;要根据当地财力,妥善安排好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生活条件。从2010年起,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州(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标准,在财政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道路交通警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 三、确保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增强服务意识 此次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不涉及业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管理体制调整。全省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州(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妥善安排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经费保障要与同级公安机关保持一致,确保公安道路交通警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财务管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机构,建立基层政法经费保障基础数据库,保证政法经费的安全有效使用。要继续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控制司法成本,努力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妥善处理好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