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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口援建(包括深圳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竣工验收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