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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做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 附:《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 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