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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 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 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