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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填报说明:

  1. 填报范围:当年辖区内所有运行(包括年内关停)的全口径火力(燃煤、油、气)发电机组,包括常规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点联产企业;

  2. 全口径电力行业排放量统计数据将作为2010年火电行业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初始权分配的重要依据,请确保无一火电机组遗漏,详细名单请参照省电力公司统计报表;

  3. 如发电机组和燃煤锅炉不能一一对应,可以锅炉为单位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情况统计,但应在“装机容量”栏进行注明;

  4. 2009年燃煤平均硫份请尽量与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接近,同时注意与年度减排档案资料一致;

  5. 二氧化硫产生量=燃煤消耗量*平均硫份*1.6;

  6. 脱硫设施上年已经运行的机组,脱硫煤量为当年燃煤消耗量,二氧化硫去除量=脱硫煤量*平均硫份*综合脱硫效率*1.6;脱硫设施当年投运的机组,脱硫煤量为机组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移交后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同时提供分月份的发电量和煤炭消耗量,分月汇总计算二氧化硫去除量;

  7. 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产生量-二氧化硫去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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