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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9]1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9]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是本辖区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应纳入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  市及各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有关的举报工作,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五)负责对本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辖区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站(以下简称“服务管理站”)落实承租人计划生育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对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计划生育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

  

  (三)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五)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并告知其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协助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查处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第六条  各镇(街道)服务管理中心和村(社区)服务管理站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服务管理中心职责:

  

  1.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咨询服务。

  

  2.配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查处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3.掌握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动态,配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建立信息档案及反馈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统计和数据上报工作,实行跟踪服务与管理,落实出租人与村(社区)建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二)服务管理站职责:

  

  1.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咨询服务。

  

  2.负责承租人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上报工作。

  

  3.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为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对没有持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4.了解承租人计划生育情况,动员承租人育龄夫妻自觉参加孕检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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