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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9]1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5.配合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承租人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季度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

  

  6.协助村(社区)与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签订《承租人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与村(社区)签订《出租人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主动向承租人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三)配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村(社区)做好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向所在地村(社区)通报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发现承租人有怀孕或者生育情况的,应及时向服务管理中心或服务管理站报告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

  

  (四)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八条  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到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签订《承租人计划生育合同书》,没持有户籍地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须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二)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生育证明。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办理;若不能办理的,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三)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的,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2个子女的,夫妻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并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参加季度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当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避孕节育措施和其他应申报情况。如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市及各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对其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考核。服务管理中心指导和考核服务管理站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管理,加强教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在收到限期补办通知书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由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出租人向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出租房屋的,按与村(社区)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藏匿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属党员、干部或职工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在落实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窝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威胁、殴打、报复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抗拒、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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