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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和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盟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受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义务,对盟财政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盟财政局根据受托单位履行义务情况,对受托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对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盟财政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盟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须按以下程序报盟财政局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等,一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中,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初审、汇总各单位资产购置计划,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一并报盟财政局;

  (三)盟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财力、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调剂及资源共享等条件,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盟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增量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原则确定急需配置的资产,在预算支出控制数内列入相关支出项目,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

  (五)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盟财政局审批。

  资产购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和资产购置程序,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用以更新或替换原有资产的,盟财政局对拟处置的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进行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购置事项报盟财政局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财政局审批。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盟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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