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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9]13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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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承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立法工作,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协调、审查、修改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承办有关机关发送市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组织答复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工作。协调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有关问题。

  执法监督处

  承担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层级监督工作,指导规范执法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执法活动实施层级监督,协调处理部门之间执法矛盾和争议;依法开展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工作;组织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核发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投诉。

  备案审查处

  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承担向上级和有关机关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行政复议处(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负责受理、审查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受理、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办理有关行政赔偿事项;办理或协调行政应诉事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或参与重大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落实督促检查以及行政复议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负责有关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依据,负责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或需出具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负责代市人民政府审核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合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加各类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组织、协调、办理有关涉法事项。对太原仲裁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机关党支部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法制办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8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职数8名,其中:处长职数6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职数2名。

  核定工勤人员2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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