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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行发[2009]5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09〕55号)


  

  哈尔滨市剑桥第三中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学生住宿费及通勤车收费标准的请示》(哈剑三发[2009]14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我市水、电、热及汽车燃油价格大幅度提高,现行的学生住宿费及通勤费标准已无法弥补成本支出,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价联字[2005]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剑桥第三中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

  

  2、学生通勤费每生每年100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你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此批复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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