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质[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情况第二次通报

[接上页]
3、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质量不良行为。对工程建设中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地监督机构均能依法严肃处理,一方面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为了加大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管理力度,大部分监督机构开展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建立了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并通过定期公布不良记录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始终保持政府及社会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监管,收到较好效果。

  4、分户验收、质量通病治理深入推进,住宅投诉率明显下降。各监督机构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治理质量通病、引导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等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执行有关分户验收文件要求,重点监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较为严重、质量投诉集中的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并在技术和管理上予以指导,给施工及建设单位提出好的施工方法和做法的建议,质量通病逐年减少。在监督指导方面积极推行适用技术和工艺,在监督检查中作为实体检查的重点,在监督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在门窗及屋面、楼面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

  5、工程现场实体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到位、规范。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了监督检测仪器设备后,监督抽检对促进企业自觉加强质量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实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本次检查没有发现主体结构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现象。见证取样制度在大多数工程中得到了落实,材料进场的质量得到了控制。

  


  三、存在问题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存在的问题

  1、监督检测仪器配置不均衡。部分监督机构配置的监督检测设备不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黑建质[2008]15号)的要求,配置监督检测仪器设备不全,如哈尔滨市的木兰县、阿城区、大庆市的林甸县没有配备监督检测仪器设备,不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哈尔滨市的巴彦县、尚志市和延寿县,大庆市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和肇源县、双鸭山市的集贤县,鸡西市的鸡东县,七台河市勃利县,大兴安岭的塔河县及4个林业局等主要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有的市(地)监督检测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监督检测设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2、部分监督机构办公场所和条件需改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黑建质[2008]15号)的要求,部分监督机构办公场所面积不足,配备的微机及复印机等设备陈旧落后,应进行更新。如双鸭山市的饶河县、黑河市的孙吴县、七台河市的勃利县等上述问题比较突出。

  3、监督人员的配置不满足开展监督工作的要求。质量监督人员不足的矛盾仍较突出,由于近年来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而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数量还是维持在原有规模,人员超负荷工作,在这方面,省农垦总局的各分局监督机构比较突出,亟需解决机构、编制等问题。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

  部分监督机构对2008年省厅和总站下发“黑建质”和“黑建监”文号的有关文件不能及时贯彻落实。主要表现为:(1)贯彻落实不规范,没有按照省总站《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文件接收及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黑建监[2008]20号)文件要求和有关接收文件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转发;(2)签署文件贯彻落实意见不准确,如有关全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报的文件,没有下发给相关责任主体,而只是签署意见为监督机构内部相关人员阅知或复印给接受省检查的项目单位,这种落实意见没有达到此文件的目的;(3)部分地市没有向县级监督机构转发相关文件,监督机构自身不清楚,检查时找不到文件的落实痕迹。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

  1、监督档案内容不全,整理不及时、不规范。考核中发现,多数监督档案未严格按《黑龙江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准》要求的内容归类整理;监督报告滞后,不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有的监督检查资料缺漏较为严重,不良记录资料、监督抽查原始记录等缺失较多,监督机构的工作痕迹没有体现;有的资料不能交圈闭合,下发整改通知单无整改回复,或是只记录发现的问题但无整改情况结果;有的监督记录整理不及时;有的装订不统一、不整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套用范本千篇一律,针对性、指导性不强。如监督方案中的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不全面、不具体,没有根据工程的特点、使用功能要求、施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等具体情况提出明确的要求;对“监督质量控制点” 的理解有偏差,没有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监督质量控制点”,也没有对其监督方式、检查频次予以明确;没有对监督抽查的内容、部位及抽测的频次提出相应要求,监督抽查工作较为随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