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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教育厅2009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抽查认定工作方案

[接上页]


  3.办学经费与办学条件组、队伍建设与学校管理组、教育教学与办学水平组在每个区县市结束时,都要分别撰写督查情况的书面评价材料交资料员,作为资料员撰写反馈意见的依据。各组的书面评价材料应包括主要成绩与特色、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与建议等内容。

  

  4.在督查工作中既要讲原则,讲纪律,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尊重受评单位,切忌居高临下和态度粗暴。

  

  5.督查组成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政纪律,不得接受红包礼金和其他馈赠,不得参加与督查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因督查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各组资料员必须带回来的材料:①每个被抽查学校的《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情况记载表》(一)、(二)、(三);②每个被抽查学校的《办学条件有关情况统计表》(一)、(二)、(三)和《教师队伍有关情况统计表》、《教育发展水平有关情况统计表》(必须是专家填报,且有专家签名);③《2009年湖南省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记分汇总表》;④省督查组对每个县市区的反馈意见和督查组专家的书面评价材料;⑤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汇报材料、综合情况通报、结果通报和市州对被抽查学校的督导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⑥各县市区政府2009年合格学校建设情况汇报材料、县市区对被抽查学校评估(或初评)的意见;⑦被抽查学校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和自查报告;⑧相关佐证材料。资料员对上述资料必须进行逐项检查,发现填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回有关专家重新填写。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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