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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如政策规定允许并经财政部门核准确需由单位自行收取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汇缴,账户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每星期五零余额管理,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收支。 5住房制度改革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核算的资金。 6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党费和工会经费。对开办职工食堂、医务室的,可分别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核算职工伙食费和医疗费。 7学会、协会账户。经省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会、协会可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门核算学会、协会会费资金。 三、明确责任,不断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监督力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以及各预算单位,要在银行账户的管理、审批、开设、监督检查等方面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办法,科学合理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严把审批关。要建立严格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部审批程序,加快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监控体系建设,把符合规定开设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认真落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核查制度,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违纪开户情况的通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化管理。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经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资金核算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将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纳入日常或专项审计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的检查制度,切实做好《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核查等工作。对随意和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银监机构要将各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作为银行业的监管内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通报各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乱开设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要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把审核关,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揽存业务为由,擅自为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和人民银行核准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各商业银行分行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支行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所属支行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的统计、上报机制,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严肃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为了防止前清后乱,自行其事的现象发生。必须要严肃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取消该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