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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施[2009]83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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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五)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六)拆除工程的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二)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三)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多级配电、逐级保护等。

  (四)“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五条  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也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整改报告,对于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还应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

  (二)《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

  (三)《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

  (七)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处理、处罚文书。

  (八)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九)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为工程竣工后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工作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短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将警示信息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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