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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09]12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复议联办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联合办案组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审查中发现需要依法调解、和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联合办案组高质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建行政复议联合办案专家组,邀请学者、教授和具备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组成,负责解决案件审查中的法律和专业问题。

  


  第十六条  为确保联合办案组依法公正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建行政复议联合办案监督组,邀请人大、政协、监察、新闻媒体等有关人员组成,对案件审查全过程实行适时监督,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提出,责令纠正;拒不纠正者,提出书面监督意见,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联合办案组实行公开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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