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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矿活动动态监控,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及时查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消除非法采矿活动苗头,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各乡镇取缔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依法依职责打击非法采矿进行督查,对下级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履行打非职能和对非法采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限期整改。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同级打非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进展情况。 (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长效机制的执行情况; (三)节假日值班及各时期重点工作情况; (四)打击非法采矿各个工作环节的部门履职情况; (五)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非法采矿活动苗头排查防范制止情况; (六)取缔非法采矿的工作是否彻底,是否留有隐患,是否建立和落实包保监控责任; (七)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要求: (一)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相结合,定期督查督办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各负有督查督办职责的部门自行组织。动态督查督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二)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督查单位发出打击非法采矿督查督办通知,明确整改事项必要时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由责任单位填写回执。 (三)责任单位对督查督办通知提出的整改事项,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书面向督办单位和同级打非办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办单位对报送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再次发出督查督办通知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方式。督查督办采取明查与暗访、检查与抽查、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听取汇报与查阅文件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乡镇企业局(煤炭局)、市林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电局、市水利局、交警交通运管农机部门、市工商局。 2、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工作会议。 3、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打击非法采矿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集中梳理、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研判全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矿产资源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 5、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巡查检查及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涉及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提出会议议题。 6、原则上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7、各县区管委员会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 为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越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干部职工入股参与非法开采和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以及营运非法矿产品,为非法采矿提供服务和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行为,特明确责任单位及职责,制定如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