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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关于“继续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和联手扶贫措施,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的要求,以及国家扶贫办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开办发〔2008〕27号)等精神,更好地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促进贫困地区和中部山区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集中”扶贫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三集中”扶贫战略以来,全省共统筹、整合各项涉农资金20多亿元,集中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上学难、行路难、饮水难和看病难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践证明,“三集中”扶贫是整合多种扶贫资源,提高扶贫工作成效,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实施“三集中”扶贫新机制十分必要。 由于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三集中”扶贫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项目申报方面,统筹不到位,多头重复申报,申报资金数额与实际需求不符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在项目审批方面,不同部门项目计划申报不同步,难以按时集中审核,加上程序环节较多,造成审批时间过长;三是在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地方采取“撒胡椒面”的做法,未能做到相对集中使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没有贫困地区的发展,就没有全省的共同发展;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人民的小康。到2008年底,我省农村还有4952万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重点贫困行政村中还有813个自然村未通路,41个自然村未通电;少数民族地区还有20300户群众仍居住茅草房,9600户群众的住房属于危房,11个贫困市、县农村还有265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亟待解决;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滞后,人口的整体素质急需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实施“三集中”扶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三集中”扶贫工作,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成效。 二、新阶段“三集中”扶贫工作的内容、目标和职责 (一)主要内容。 1.集中扶贫对象。国家和省确定的1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和农垦并场退队的贫困村,兼顾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 2.集中扶贫资金。按照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贫困群众收入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整合中央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民房改造、改水改厕、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教育扶贫移民工程等扶贫资金和中部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含水利基金)、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农村沼气等用于贫困地区的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渠道、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实现扶贫、涉农资金投向的衔接配套,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中部山区的发展。 3.集中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近期重点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农村特色产业的任务要求,重点抓好民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乡村道路、行政村卫生室、农村沼气、教育扶贫、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大产业扶贫投资比重,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具体目标。 至2012年底,基本完成少数民族地区20300户(含农垦)茅草房和9600户危房的改造任务;解决26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实现贫困地区自然村通路和通电;完成1463个行政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基本实现每个村开发1至2项特色产业,农民年人均收入增长15%以上。 (三)职责要求。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集中”扶贫目标任务,遵循“市县政府集中审查条块申报,省直部门立项审查省政府批准,部门组织验收财政全程监督,各类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