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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完善相关专项规划;根据资金安排及投向,指导、督促市县依据本地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加强对市县上报项目的评审论证,对已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认真监督,杜绝项目多头、重复申报,确保扶贫、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有效使用。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本市、县相关部门,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指导下,遵循开发式扶贫思路,编制本地区“三集中”扶贫规划;围绕解决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地区优势资源产业发展的目标,编制市、县“三集中”扶贫项目库;根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筛选拟申报项目,编制、申报“三集中”年度项目计划,各市、县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要附有项目申请报告。 三、进一步强化“三集中”扶贫项目的管理监督 “三集中”扶贫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带资金”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扶贫项目计划,及时下达项目资金,与市县联手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三集中”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建立完善项目库制度。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三集中”扶贫规划建立“三集中”扶贫项目库,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要从本市、县项目库中选择。市、县有关部门编制的储备项目,要经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市、县政府审批后才能进入项目库。项目库内容调整要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是坚持集中审查制度。对市、县有关部门依托项目库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市、县政府要组织本市县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进行统筹,经集中审查批准后,于每年11月底前对口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审查报批。 三是完善项目审批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市县对口上报的“三集中”扶贫项目,要组织项目审查组进行评审论证,审查通过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审批。 四是建立备案核查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向市县下达的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应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核查。发现存在项目重复申报、资金投向不符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及时提出项目资金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是完善项目前期准备制度。省政府批准年度建设计划后,各市、县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具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省财政厅要参照上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部门计划对市、县“三集中”扶贫项目合理预拨建设资金,以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 六是坚持情况通报制度。对年度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末对口报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1月初,市、县政府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函告上年度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经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七是坚持绩效考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财政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省财政部门每年初组织专家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安排该年度各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奖罚依据。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