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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郴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文化需求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全国老龄委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12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7700张,总床位数达到13500张,实现平均每千名老人20张床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医疗康复、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效开展,开放老年用品市场,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基本任务

  

  (一)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所属福利机构建设,到2012年,由政府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5500张,其中县市区和市城区街道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500张,农村敬老院新建、改扩建145所,新增床位5000张。实现县市区都拥有一所100张以上床位(汝城和桂东各50张以上)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街道拥有一所30张以上床位的社区养老机构,每个乡镇拥有一所30张以上床位的敬老院。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2200张。

  

  (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街道建立一所设有食堂、“白托”休息室、文化娱乐室和健身场所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以及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都有为老服务点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各乡镇在敬老院基础上建成一处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站点。

  

  (三)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区实施、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运作思路,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2009年在北湖区、苏仙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为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向农村社区推广。

  

  (四)创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以保障“三无”、“五保”、特困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为主,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

  

  


  四、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1.建立对政府兴办养老机构财政预算制度。政府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和“三无”、“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政府应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其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敬老院规模和供养人数按每所3-6万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工作人员按1:10的比例进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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