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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9]13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整合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生产(含过渡期生产)、建设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划分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字〔2009〕1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

  

  (一)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是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主体。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组建“5人一小组,一组包5矿”包保责任小组,分别由市、县煤炭工业局管理,具体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市、县两级领导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对2010年底以前过渡生产的矿井,实行一对一的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责任

  

  整合主体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管理,对所属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小组成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督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原则性强。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能够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应具有煤炭院校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检查工作的需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五)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把符合条件的人才选拔充实到“5人” 包保责任小组,整合人才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三、组织机构

  

  (一)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由专人负责包保检查小组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考核、培训、会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包保检查小组, 包保检查小组人员管理和工作考核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

  

  (二)包保检查小组为专职常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日常工作。

  

  (三)每个包保检查小组由5人组成,负责5座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中组长1人,负责检查小组全面工作,成员4人,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包保检查小组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和市直有关单位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四、职责权限

  

  (一)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授权,由“5人”包保责任小组代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二)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四)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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